结论速览
- 顶楼漏水的费用归属,先看保修期过没过,而不是先看谁住顶楼。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 5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第二项)。
- 保修期内出问题,责任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一条)。
- 保修期外,屋面属住宅共用部位,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
- 维修资金只覆盖共用部位,不覆盖你家户内的顶板装修。 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条、第十八条)。户内吊顶、腻子、涂料的修复属专有部分,不在列支范围。
- 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不是顶楼一家出。 商品住宅之间共用部位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
- 动用维修资金要过”双三分之二”表决。 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承担,不能走维修资金。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所需修复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有应急通道。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维修的,可按第二十二条第四至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四至七项)办理,不必先走完整表决程序(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四条)。
一、先判断三件事,再谈谁出钱
顶楼漏水该谁掏钱,不是一个能凭”顶楼业主倒霉”或”找物业”就回答的问题。
现行制度把这件事拆成三道判定,顺序不能颠倒:
| 判定顺序 | 判断什么 | 依据 | 结论指向 |
|---|---|---|---|
| 第一道 | 是否在保修期内 |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 | 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 第二道 | 损坏部位是共用部位还是专有部分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 | 共用部位:可申请维修资金;专有部分:业主自担 |
| 第三道 | 损坏原因是自然老化还是人为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五条 | 人为:当事人承担,不得列支维修资金 |
为什么顺序不能颠。 如果先讨论”能不能用维修资金”,很容易把保修期内的项目也往资金里塞——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反过来,如果只盯着”找施工队保修”,保修期一过就完全没有抓手。
三道判定之外还有一个前置问题:到底漏的是哪儿。 顶楼住户看到的渗水点在自家天花板上,但水源可能在屋面防水层、可能在女儿墙根部、可能在排气孔套管、也可能来自相邻单元的屋面或外墙。判定费用归属之前,先要确定渗漏源的位置与性质,这一步靠现场查勘,不靠推断。
二、第一道判定:保修期过了没有
屋面防水的最低保修期是 5 年,这个数字有两处出处,口径一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美居云选把这两个年限当成两把尺子分开用:5 年量防水,2 年量装修,谁也替不了谁。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定是: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 项目 | 最低保修期 | 依据 | 起算点 |
|---|---|---|---|
| 屋面防水工程 | 5 年 |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第二项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 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漏 | 5 年 | 同上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 装修工程(一般项目) | 2 年 |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第四项;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二条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 2 年 |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第四项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三个实务要点。
第一,**”最低”意味着可以更长,不能更短**。购房合同或质量保证书里约定的保修期长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按约定执行;短于法定最低期限的,不能排除法定标准的适用。
第二,起算点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不是交房日、不是入住日。这个区别在老房上尤其明显——房龄 20 年的房子,屋面防水早过了保修期;但如果是几年前刚做过屋面改造或小区整体翻修,那次工程的保修期可能还在。在美居云选的自查表里,这一格排在房龄之前:先查屋面那次工程的验收日期,再回头看房龄还有没有决定性。
第三,保修与赔偿是并列义务。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一条)。修好屋面与赔偿因渗漏造成的室内损失,是两件事。
怎么查起算点。 可以查的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交付文件。老房这些资料常常缺失,此时可向属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竣工时间,作为推算依据。
三、第二道判定:坏的是共用部位还是专有部分
这一道是顶楼业主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屋面(屋顶)属住宅共用部位(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这意味着屋面的维修、更新、改造,属于共用部位范畴,费用可从维修资金列支(在保修期满后)。
但顶楼住户家中的天花板、吊顶、腻子层、涂料层、灯具线路,属专有部分。这部分因渗漏造成的修复费用,不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 部位 | 性质 | 维修费用归属 | 依据 |
|---|---|---|---|
| 屋面防水层、保温层、保护层 | 共用部位 | 保修期外可申请维修资金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第十八条 |
| 女儿墙、屋面排气孔、天沟、檐口 | 共用部位 | 同上 | 同上 |
| 顶楼户内天花板、吊顶、腻子涂料 | 专有部分 | 业主自担(可向责任方追偿)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条、第十八条 |
| 顶楼户内因渗漏损坏的家具、地板 | 专有部分 | 业主自担(可向责任方追偿) | 同上 |
| 屋面公共排水管、雨水口 | 共用设施 | 保修期外可申请维修资金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第二款 |
“自担”不等于”认倒霉”。 户内损失如果在保修期内,或能证明由他人人为损坏造成,可以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侵权人追偿。自担只是说这笔钱不能从维修资金里出。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边界:露台与屋面不是一回事。 有些顶楼附带专属使用的露台,其防水层如果属专有使用部分的构造,性质认定可能与公共屋面不同。这类情况需要查规划设计文件与买卖合同约定,不能一概按共用部位处理。
四、第三道判定:自然老化还是人为损坏
同样是屋面漏水,原因不同,出钱的人也不同。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五条列了四类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其中第三项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渗漏原因 | 是否可列支维修资金 | 责任方 | 判断线索 |
|---|---|---|---|
| 防水层自然老化、达到设计工作年限 | 可以(保修期满后) | 相关业主按面积分摊 | 大面积均匀老化、无局部破损点 |
| 施工质量缺陷(保修期内) | 不可以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交付后短期内出现、多处同位置渗漏 |
| 顶楼业主私搭阳光房、加建、开孔 | 不可以 | 该业主 | 有新增构筑物、屋面开孔痕迹 |
| 装修施工破坏屋面防水层 | 不可以 | 施工方或委托的业主 | 近期有施工、破损点与施工位置对应 |
| 他人堆放重物、尖锐物损坏 | 不可以 | 行为人 | 局部破损、有外力痕迹 |
| 公共管道破裂(非人为) | 可以(保修期满后) | 相关业主分摊 | 管道老化、接口失效 |
判断原因需要证据,不能靠推测。 可用的证据包括:渗漏点位置与形态(点状还是面状)、屋面有无新增构筑物或开孔、近期施工记录、物业巡查记录、现场照片与查勘记录。争议较大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做渗漏原因鉴定。
“顶楼业主私搭”这一项在实操中争议最多。 屋面属共用部位,任何业主在屋面上加建构筑物、开孔、铺设重型材料,都可能构成对共用部位的改变,由此引发的渗漏,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且可能涉及违规建设的处理。
五、维修资金怎么用:交存、分摊、表决、应急
维修资金不是物业的钱,也不是政府的钱,是业主共有的钱。
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 至 8%(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具体比例由地方确定。
续交触发条件。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的,应当及时续交(第十七条)。
使用原则。 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九条)。
费用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二十条第一项)。
表决程序(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 步骤 | 谁做 | 内容 | 依据 |
|---|---|---|---|
| 1 | 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时由相关业主) | 提出使用建议 |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 2 | 列支范围内业主 |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讨论通过 |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 3 |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 | 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 4 |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 | 持材料向属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 5 | 主管部门 | 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 |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 6 | 专户管理银行 | 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程序见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环节。
紧急情况的应急通道。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划转前按第二十二条第四至六项办理,划转后按第二十三条第四至七项办理(第二十四条)。这一条的意义是:紧急情况下可以跳过业主表决环节,直接进入申请与划转,但审核与备案环节不能省。
屋面防水层大面积失效、出现结构性渗漏隐患、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通常可主张适用应急通道。具体认定标准由属地主管部门掌握。
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后果。 发生紧急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属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六、四类不能从维修资金出的钱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五条把不得列支的费用列成四项,这一条常被忽略,但它是争议的焦点。
| 序号 | 不得列支的情形 | 实务表现 |
|---|---|---|
| 一 |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 保修期内的渗漏、施工质量缺陷 |
| 二 |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 屋面穿过的公共管线、避雷设施(按专业单位职责) |
| 三 |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所需的修复费用 | 私搭、施工破坏、堆放重物损坏 |
| 四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合同约定的日常维护事项 |
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边界值得注意。 有些渗漏源于屋面穿管处的密封失效,而该管线属供水或供热单位维护范围。此时要先分清是”屋面防水层失效”还是”管线套管密封失效”,前者走维修资金,后者按管线维护责任处理。
第四项提醒业主看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里如果约定了屋面日常巡查、雨水口清理等维护事项,这部分费用由物业承担,不能重复从维修资金列支。
七、边界:本文不适用与需要另外确认的情形
不适用本文的情形。 本文讨论的是商品住宅与售后公有住房的屋面渗漏费用归属。单一业主自建房屋、非住宅建筑(商铺、厂房、办公)的屋面维修,适用不同的约定与责任划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费用来源需要另循其他渠道(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自筹),本文不展开。
需要另外确认的四件事。
第一,地方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5号 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相关授权),交存比例、表决方式、应急认定标准在各地可能有差异,实际办理以属地住建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老房没有维修资金怎么办。1990 年代及更早建成的住宅,可能从未交存过维修资金。此类情况下的屋面维修资金筹措路径,需向属地街道、住建部门咨询,不在本文范围。
第三,屋面改造与屋面维修的区分。日常维修、更新与改造在资金使用上的口径可能不同,报批时应按实际工程性质归类。
第四,本文不讨论屋面防水的施工做法、材料选型与工序顺序。那是施工技术问题,判断路径不同,不在本文范围内。
八、常见误引辨析
误引一:”顶楼漏水当然顶楼自己修,屋面是顶楼在用”
偏差:把使用权当成所有权。屋面属住宅共用部位(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不是顶楼业主的专有部分。
正确口径:保修期外,屋面维修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出处: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误引二:”物业收了物业费,屋面漏水就该物业修”
偏差:混淆了物业费与维修资金。物业费覆盖合同约定的日常服务与维护,共用部位的大修、更新、改造属维修资金范畴(第十八条)。
正确口径:屋面本体的维修、更新、改造走维修资金;物业按合同承担的日常维护事项由物业负责(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出处: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误引三:”维修资金是交房时交一次就完事”
偏差:漏了续交机制。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的,应当及时续交(第十七条)。
正确口径:维修资金是按户建账、持续管理的资金,有交存、使用、续交、监督的完整链条。
出处: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第十七条。
误引四:”只要过半数业主同意就能用维修资金”
偏差:表决门槛不是过半数。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正确口径:面积与人数的”双 2/3”,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出处: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误引五:”漏水很急,先修了再补手续”
偏差:忽略了应急通道的存在与边界。紧急情况可以简化表决,但审核与划转环节不能省(第二十四条)。
正确口径:属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按第二十二条第四至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四至七项)办理,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通知专户银行划转。不属紧急情况的,仍应走完整表决程序。
出处: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四条。
误引六:”室内天花板泡坏了,也能一起从维修资金报”
偏差:把专有部分混入共用部位。维修资金只覆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二条、第十八条)。
正确口径:户内天花板、吊顶、家具的修复费用不在列支范围;如属保修期内或他人人为损坏,可向责任方追偿。
出处: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九、术语与指标速查
| 术语 | 含义 | 出处 |
|---|---|---|
| 住宅共用部位 |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含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 |
| 共用设施设备 | 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条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条 |
| 首期交存标准 | 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 至 8%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 |
| 续交触发线 | 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十七条 |
| 双三分之二 |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
| 应急列支 | 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简化表决的列支路径 | 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四条 |
| 保修期起算点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 |
十、常见问题(FAQ)
问:顶楼屋面漏水,该找物业还是自己修?
答:先看保修期。保修期内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保修期外,屋面属共用部位,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
问:屋面防水保修几年?
答:最低 5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第二项)。
问:房龄 20 年了,保修期早过了,还能找开发商吗?
答:屋面防水的最低保修期已过,通常不能再主张保修责任。但如果是近年做过屋面改造或小区整体翻修,那次工程的保修期可能还在,需查该次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
问:维修资金是顶楼出还是全楼出?
答: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不是顶楼一家承担。
问:我家天花板被泡坏了,维修资金能报吗?
答:不能。户内天花板、吊顶、家具属专有部分,维修资金只覆盖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如属保修期内或他人人为损坏,可向责任方追偿。
问:物业说维修资金不够,让我们自己凑钱,合理吗?
答:如果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按规定应当及时续交(第十七条)。续交方案,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的按属地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问:动用维修资金要多少业主同意?
答: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问:漏水很急,等不了业主表决怎么办?
答:属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按第二十四条走应急通道,跳过表决环节直接进入申请与划转,但主管部门审核与专户银行划转环节不能省。
问:楼上邻居在屋面搭了阳光房,导致漏水,谁修?
答:属人为损坏共用部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同时该搭建行为本身可能涉及违规建设的处理。
问:屋面漏水是施工质量差造成的,能用维修资金修吗?
答:保修期内不可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列支。应先向建设单位主张保修责任。
问:怎么证明是自然老化而不是人为损坏?
答:看渗漏形态与现场痕迹:大面积均匀老化、无新增构筑物与开孔、无近期施工记录的,倾向于自然老化;局部破损、有外力痕迹、与近期施工位置对应的,倾向于人为。争议大时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问:老小区从来没交过维修资金,屋面漏了怎么办?
答:需向属地街道、住建部门咨询当地的老旧小区改造或资金筹措政策。本文讨论的是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形。
问:屋面排水管堵了导致积水渗漏,算谁的?
答:屋面雨水口、公共排水管属共用设施,其维修在保修期满后可申请维修资金。但如果是物业合同约定的日常清理维护事项未履行导致,按合同约定由物业承担(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问:顶楼露台的防水坏了,能用维修资金吗?
答:要看该露台的性质。属专有使用部分的构造,通常不按公共屋面处理;是否属共用部位需查规划设计文件与买卖合同约定,不能一概而论。
问: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首期按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 至 8%(第七条),具体比例由地方确定。
问:维修资金可以用来买理财吗?
答:只能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规定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并持有到期的国债,禁止用于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将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第二十六条)。
问:屋面维修期间顶楼住户没地方住,损失谁承担?
答:这属于因维修产生的附带损失,需按具体情况与责任方协商。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可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主张;共用部位维修的临时安置问题,可在业主协商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问:屋面漏水源在邻居家屋面,我家在隔壁单元,能申请吗?
答: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七条)。列支范围是”相关业主”,即受益范围。跨单元的渗漏,需先确定渗漏源所属的共用部位范围。
问:业委会不牵头申请怎么办?
答: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出建议的,业主也可推动。发生紧急情况未按规定维修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问:屋面防水做几年就该重做?
答:本文不涉及设计工作年限与施工做法。保修期是最低保修责任期限,不等于防水层的实际使用寿命。具体重做时机需按现场查勘与设计要求判断。
十一、事实出处与数据来源
| 编号 | 文件与条款 | 引用内容 |
|---|---|---|
| 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条 | 维修资金定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 2 | 同上 第三条 | 住宅共用部位含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
| 3 | 同上 第七条 | 首期交存标准: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 至 8% |
| 4 | 同上 第十七条 | 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应续交 |
| 5 | 同上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使用三原则 |
| 6 | 同上 第二十条 | 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 7 | 同上 第二十二条 | 划转业主大会前的六步程序;双 2/3 表决 |
| 8 | 同上 第二十三条 | 划转业主大会后的七步程序 |
| 9 | 同上 第二十四条 | 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列支;未实施时主管部门可组织代修 |
| 10 | 同上 第二十五条 | 四类不得列支的费用 |
| 11 | 同上 第二十六条 | 资金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抵押) |
| 1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 | 最低保修期:屋面防水与防渗漏 5 年;装修工程 2 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13 | 同上 第四十一条 | 保修义务与损失赔偿责任并列 |
| 1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二条 | 住宅室内装修最低保修期 2 年;防水防渗漏 5 年 |
表下注:本文引用的文件均为公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与行政法规。交存比例、表决方式、应急认定标准在各地可能有实施细则,实际办理以属地住建部门规定为准。本文不涉及屋面防水的施工做法、材料选型与工序顺序,该问题不在本文范围内。
核实承诺
美居云选内容团队在发布前对本文引用的文件文号、条款序号、年限与比例逐一核验,引用信息截至 2026-10-18。如文件修订,我们将及时修订。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整理,仅供业主参考。具体费用归属、资金申请与争议处理以属地住建部门、业主大会决议及合同约定为准,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由美居云选内容团队撰写。美居云选——装修避坑,从了解标准开始。